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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十分钟 纷争即化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9 11:30)    点击:218

濮阳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不到十分钟,用人企业与被告林某某达成和解,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林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时不慎受伤构成工伤以及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认为不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办法官就焦点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的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原告代理人诚服于法官的专业素养以及耐心的释法说理,当庭表示申请撤诉,与被告林某某握手言和,表示按仲裁裁决内容支付林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55731元。而这一幕的发生距离开庭不到十分钟。

  今年,我院印发《当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分案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民事审判庭办理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破产案件。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迅速审结正是对这一规定的践行与落实,是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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