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非见证 签名需谨慎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09 11:28) 点击:182 |
濮阳律师分析案情路某因个人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其友黄某作为保证人为路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路某经营困难无力还款,银行催要无果,遂将路某和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职权冻结了路某和黄某的银行账户。 黄某在庭审中表示,她同意做路某借款的保证人只是出于替朋友帮忙的考虑,自以为保证只是为借款行为做个见证,没想到还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银行卡被冻结已影响到其正常生活。鉴于被告积极的应诉态度并考虑到其生活及子女教育问题,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采取分期的形式偿还借款,并当庭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最终,原被告成功达成了调解方案,法院也在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法官寄语 近年来,银行贷款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虽然贷款行为可以缓解生活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困难,但大家在贷款之前应对自身还款能力做合理评估;同时,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前也应该对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有较为清晰的了解。本案中的保证人黄某,便自述不清楚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即在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因此,法院在此提醒大家,保证非见证,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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